渝科协发〔2025〕61号
关于开展2025年重庆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托举对象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协,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科协、万盛经开区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拓展培养举荐青年科技人才渠道,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根据《重庆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实施2025年重庆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青托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举对象
2025年度青托工程托举对象不超过150人,托举周期两年。每位托举对象在托举周期内获资助2万元,托举对象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学风道德,自觉践行科学家精神。
(二)全职在重庆市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或医学领域的托举对象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四)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生命与医学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为推动“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六)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期限一般应包含一个实施周期。
已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市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不作为遴选对象。
三、实施程序
(一)组织推荐。各科协组织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领域、本地区或本单位托举对象的推荐工作。托举对象推荐人选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推荐单位按要求向实施单位(附件1)推荐。原则上从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托举的,每个单位的推荐总数不超过2名。同一人选不可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实施单位进行推荐。
(二)形式审查。实施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各自有效候选人。
(三)专家评审。市科协指导实施单位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通过专家打分、投票等方式选出托举对象人选。
(四)上报名单。托举对象人选需经实施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常委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审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科协。
(五)市科协统筹确定。市科协对上报的托举对象人选进行综合统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托举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托举对象的评选,坚持重条件质量、看发展潜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
(二)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遴选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等,按资助名额和要求,筛选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范围内的托举对象。
(三)申报人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不涉及国家秘密。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人的理论水平、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及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并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需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经同行专家评议签字、所在单位盖章签字后,于2025年12月22日前由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推荐单位须向实施单位报送的材料有:
1.《申报表》(盖章签字PDF版、Word版);
2.附件材料(PDF版),包括:申报人重要科技奖项获奖证书材料复印件;所参与的科研活动及所取得的成果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保密审查证明(PDF版),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
前期,申报材料均通过线上方式报送。待市科协确定托举对象后,推荐单位再向实施单位报送《申报表》纸质件(一式三份、不装订)。
(二)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评选出拟托举对象后,需向市科协报送的材料有:
1.《工作情况报告》(加盖公章PDF版),内容包括:(1)组织动员情况,明确申报人数;(2)审核把关情况,包括材料形式审查和对人选的政治品行、学术作风、科研诚信等把关,明确有效候选人的人数;(3)评审情况,评审方式、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4)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5)公示情况。
2.《2025年重庆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拟托举对象汇总表》(加盖公章PDF版、Word版)。
实施单位线上报送上述材料,请于2026年1月12日前完成,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64383229@qq.com。待市科协确定托举对象后,实施单位向市科协报送托举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不装订)。
六、联系方式
重庆市科协组织人事部
联 系 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023)63658923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裙楼360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1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