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老年工委副主任黄为、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经济委委员余世洲反映:如今,我国的建筑产业在宏观调控中勇立潮头,其发展势头不减,建造能力强劲,建筑产业依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的日益深化,明显暴露出各级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建筑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求:一是监管方式单一落后。目前,各级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是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担负实施,其具体组织实施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监督计划要求指派监督人员对参建主体单位行为及重点部位、验收环节进行检查式或抽样式监督。何况,各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多,其监督人员编制又有限,往往是一个科室或一个监督人员要同时监管众多的建设工程项目,且有的建设地点偏远,常常会鞭长莫及或顾此失彼,对于全寿命周期要求的建设项目,必然存在诸多环节监管缺失、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有死角(或盲区)等,极易埋下建设工程的质量隐患、安全隐患。二是监督实效无法保障。在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人员中,除有正式编制的人员外,还有部分社会聘用人员,加之监督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对于手握重要的自由裁量权,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政府监管的监督人员来讲,他们的个人素质、品德、修为和能力等表现不一,其监督实效必然大相径庭。三是监管失范案件多发。由于建设工程牵涉利益巨大,涉及人员量大面广,若监管失范或处置不当,常常会带来诸多监管阻力、困难和纠纷等,还常常引发投诉上访、聚集闹事等社会案件,以及引发质量、安全、腐败等法律案件,不仅严重影响到政治稳定、社会安全和民生和谐,而且导致建设领域成了腐败的高发区和深水区。
为此,建议:
一、尽快推行购买服务方式。全国各地应当尽快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9号文)中“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为贯彻实施国务院19号文而出台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早日在建设领域的政府监管中,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以进一步优化、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二、科学甄别招聘社会力量。国务院19号文所述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应当是指具备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一项或多项甲级资质及以上的专业化咨询服务企业,因这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炼就了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既具备专业化的技能水平,又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检测设备。只有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才能胜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并能取得良好的监督检查成效。同时,这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又有利于监督检查水平的不断提升。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严格监管。
三、整合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公开招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清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聘用人员;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编制等“三定”方案,科学调整其职能职责,使其专注于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体制机制;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等,不仅要全覆盖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而且要无缝、无死角、无盲区地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加密检查频次,除定期检查外还应采取飞检、抽检等方式,并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创新采用“互联网+”等先进高效的检查检测技术手段。
(涪陵区科协 黄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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